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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這些海關新政将正式實施!

發布日期:2018-12-18 17:31:27來源:www.hill-ocean.com

詳細介紹

關于全面推行轉關作業無紙(zhǐ)化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3号)

  爲進一步規範和簡化轉關貨物海關監管手續,海關總署決定全面推行轉關作業無紙(zhǐ)化。

  企業無需再以紙(zhǐ)質提交轉關申報單或者汽車載貨清單,交驗《汽車載貨登記簿》、《中國籍國際航行船(chuán)舶進出境(港)海關監管簿》、《司機簽證簿》。海關需要驗核相(xiàng)關紙(zhǐ)質單證資料的,企業應當按照要求提供。

  轉關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憑海關轉關貨物電子放(fàng)行信息,辦理轉關貨物的提貨和發運手續。

  進口轉關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出口轉關貨物運抵啓運地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後,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向海關申報轉關運抵報告電子數據。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

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本公告旨在做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監管工作,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跨境電商企業管理,通關管理,稅收征管,場所管理,檢疫、查驗和物流管理,退貨管理,其他事項等細則。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消費(fèi)者(訂購人)通過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實現(xiàn)零售進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xiàng)關交易電子數據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時間以海關接受《申報清單》申報時間爲準。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同時廢止。境内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已簽訂銷售合同的,其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開展可延長至2019年3月31日



關于規範海關核查工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

  

  本公告旨在規範海關核查工作,保障海關統一執法,維護被核查人的合法權益。

  海關實施核查時,需要對被核查人的有關資料進行複制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确認複制資料與原件無誤後,在複制資料上注明出處、頁數、複制時間以及“本件與原件一緻,核對無誤”并簽章。有關資料需要翻譯的,被核查人應當提供符合海關要求的譯本,并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yuán)簽名。

  海關對被核查人的電子數據進行複制的,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數據内容以及原始載體存放(fàng)處等,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簽章。

  海關進行檢查時,應當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檢查記錄》;海關詢問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yuán)時,應當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詢問筆錄》;海關進行抽樣、采樣時,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抽/采樣憑證》;海關依據相(xiàng)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要求被核查人進行整改的,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核查整改通知(zhī)書(shū)》。核查結束時,海關應當填寫《核查工作記錄》。上述文件均須當事各方核對無誤後簽字/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