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旨在規範海關核查工作,保障海關統一執法,維護被核查人的合法權益。
海關實施核查時,需要對被核查人的有關資料進行複制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确認複制資料與原件無誤後,在複制資料上注明出處、頁數、複制時間以及“本件與原件一緻,核對無誤”并簽章。有關資料需要翻譯的,被核查人應當提供符合海關要求的譯本,并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yuán)簽名。
海關對被核查人的電子數據進行複制的,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數據内容以及原始載體存放(fàng)處等,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簽章。
海關進行檢查時,應當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檢查記錄》;海關詢問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yuán)時,應當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詢問筆錄》;海關進行抽樣、采樣時,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抽/采樣憑證》;海關依據相(xiàng)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要求被核查人進行整改的,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核查整改通知(zhī)書(shū)》。核查結束時,海關應當填寫《核查工作記錄》。上述文件均須當事各方核對無誤後簽字/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