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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價格申報不實違規案件的定性處理

發布日期:2018-09-05 17:23:42來源:www.hill-ocean.com

詳細介紹
一、進口貨物價格申報的幾個常見(jiàn)問題

與稅号申報問題一樣,進出口貨物的價格申報問題,一直是(shì)海關和進出口企業關注的焦點,也是(shì)關企争議(yì)的焦點之一。其中,貨物的進口價格是(shì)海關稅收征管的重要因素,貨物的出口價格與“轉移定價”、“外彙管制”、“虛假貿易”和“出口退稅”具有一定的關聯性,本文隻談進口價格申報問題,出口價格申報的法律性質,将另文探析。


(一)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即通常所說的“轉移定價”,是(shì)跨國公司的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跨境貿易确定的内部價格。這種進口貨物的内部定價一般情況下低于國際市場正常價格,貨物進口時向海關申報這種内部價格将會規避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稅。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的,申報的成交價格即不符合法律規定,海關依法予以磋商估價征稅。那麽海關這種磋商估價的情事,予以删、改報關單或者追補稅款處理,還是(shì)應當移交緝私立案調查處理?


(二)支付特許權使用費(fèi)未向海關申報。特許權使用費(fèi)是(shì)指買方進口貨物時需要向賣方或者第三方支付的專利權費(fèi)或專有技術使用費(fèi)、商标權使用費(fèi)、著作權費(fèi)以及進口貨物分銷權、銷售權費(fèi)。上述費(fèi)用隻要與進口貨物有關并且作爲貨物銷售的一個條件,而且沒有包含在貨物成交價格之中的,買方需要另行支付,也應當向海關申報納稅。但(dàn)買方如果沒有向海關申報上述應當申報的特許權使用費(fèi),海關對其僅予價格調整,删、改報關單或者追補稅款處理,還是(shì)移交緝私立案調查處理?


(三)無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确定。國際貿易實務中,偶見(jiàn)易貨貿易、寄售貿易或者貨物捐贈等貿易方式,這種貿易本身沒有實際成交價格,企業應當以進口貨物的“貨值”向海關申報。但(dàn)如果企業申報的“貨值”與海關估價不一緻,應當如何處置?有些大宗貨物的定價方式采取“公式定價”方式結算,所謂“公式定價”是(shì)買賣雙方未以具體明确的數值約定貨物價格,而是(shì)以約定的定價公式來确定貨物結算價格的定價方式。這種定價方式在申報狀态下貨物進口價格一般尚未确定,企業進口時向海關申報的價格與将來實付或應付的價格可能不一緻,或者與海關審定的價格不一緻,海關發現(xiàn)後應當如何處置?


(四)支付運輸、保險費(fèi)未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是(shì)指進口貨物CIF到岸價格,包括貨物到港前的運輸費(fèi)用和保險費(fèi)用,如果企業申報的成交價格中沒有包含運保費(fèi)的,應當另行申報運保費(fèi)。海關發現(xiàn)企業沒有申報實付或者應付的運保費(fèi)的,海關對其應當如何處置?


(五)實際成交價格未向海關申報。進口商已經或者應當向供貨商或者第三方支付約定的實際成交價格,但(dàn)未向海關如實申報上述成交價格的,海關應當如何處置?



二、哪些價格問題構成價格申報不實

上述幾種常見(jiàn)的價格申報問題,何者構成價格申報不實違規行爲,應當移交緝私立案處理?何者僅由海關作出删改報關單或者追補稅款即可,不需要移交緝私立案處理?筆者認爲,判斷價格申報是(shì)否構成違法的核心原則是(shì)行政處罰的過錯責任原則。即便申報的價格低于海關審定的價格,若企業申報行爲主觀上沒有過錯,則不構成價格申報不實違規行爲,不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如果申報的價格低于海關審定的價格,且企業申報行爲存在主觀過錯,則構成價格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爲,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那麽,什麽是(shì)企業申報行爲的主觀過錯呢?這個問題海關在執法實踐中操作和判斷的難度較大,企業在法律風險方面也不好防控。結合上述常見(jiàn)的價格申報問題,究竟是(shì)否構成申報不實違規,筆者分析如下:



(一)存在實際成交價格但(dàn)未如實申報的,構成違法。

支付貨款未報構成違法:企業進口貨物對外直接或者間接實際支付了貨款,或者根據合同約定應當直接或者間接支付貨款的,均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故意隐瞞部分價格不向海關申報,可能會被海關認定爲價格瞞騙,構成走私行爲,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企業漏逃稅款20萬元以上的,還可能被移交緝私作爲走私犯罪立案偵查;沒有故意隐瞞申報價格或者采取逃避海關監管的措施,企業僅因過失沒有如實申報實付或者應付貨物價款的,構成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爲,根據《處罰條例》第十五條(四)項的規定予以罰款,并責令補稅。


例外情形:但(dàn)是(shì),企業對外實付或者應付的貨物價款中,如果存在法定不應計入完稅價格的因素,企業沒有向海關申報的,不構成違法。如:根據《審價辦法》(海關總署213号令)第十五條規定,對外支付的進口貨物國内安裝費(fèi)、維修費(fèi)、技術援助費(fèi)、境内外培訓費(fèi)以及國内複制權費(fèi)等,不計入完稅價格,企業未申報已對外支付的這些費(fèi)用,不構成申報不實違規。


海關辦理的大量價格申報不實案件(2016年價格申報不實案件爲1965宗)絕大多數都是(shì)這類案件。曾經有一種觀點認爲,價格申報沒有違規案件,要麽是(shì)走私案件,要麽是(shì)補稅情事,雖然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但(dàn)筆者不同意這個觀點。


(二)運保費(fèi)未如實申報的,構成違法。

運保費(fèi)未申報構成違規:《審價辦法》第五條明确規定:完稅價格應當包括進口貨物的運保費(fèi)。即運保費(fèi)屬于明确應當申報的價格項目,如果在貨物的成交價格中沒有包含運保費(fèi)用,企業需要另行申報進口貨物到達國内港口起卸前的運輸費(fèi)和保險費(fèi),這個費(fèi)用無論是(shì)向供貨商支付的(CIF成交),還是(shì)單獨向第三方支付(FOB成交)的,也無論這個費(fèi)用是(shì)已支付的,還是(shì)應付尚未支付的,隻要企業沒有向海關如實申報,均應當構成違規(故意隐瞞的構成走私,本文隻探讨違規問題)。


例外情形:但(dàn)是(shì),根據《審價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企業确實沒有發生運輸費(fèi)或者保險費(fèi)的,或者運保費(fèi)在申報狀态下不明确,因此沒有申報此項費(fèi)用或者申報錯誤的,則不構成違規,僅由海關根據相(xiàng)關規定予以價格調整即可。



案例1(運保費(fèi))

2013年2月,A公司與香港B公司簽訂合同,雙方約定A公司向B公司購買原産于赤道幾内亞的原木1.6萬立方,FOB成交價格365萬美元,B公司租用香港船(chuán)務公司的貨輪從亞巴塔港運抵國内港口,支付運保費(fèi)共計52萬美元,并委托報關行向C海關申報進口。但(dàn)由于A公司提交給報關行的報關材料中沒有運保費(fèi)的發票(piào),報關行在填寫報關單時沒有加上運保費(fèi),直接填寫總價爲365萬美元,造成漏報運保費(fèi),涉及少繳稅款約人民币58萬元。


海關調查認爲,A公司向報關行提供的報關材料中明确成交方式是(shì)FOB,沒有隐瞞成交方式,報關行未盡合理審查義務,直接根據原木價格發票(piào)作爲總價填報,且将FOB價格填報爲CIF價格。經海關審理認定,調查排除了雙方的主觀故意,不構成走私行爲。但(dàn)雙方均有申報的違規責任,A公司未提交運保費(fèi)發票(piào),主要責任應由A公司承擔,報關行承擔未合理審查的責任。分别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四)項、第十七條的規定,對A公司罰款46萬元,對報關公司罰款人民币3萬元。




(三)無成交價格或成交價格不能确定的,不構成違規。

易貨貿易、寄售或捐贈的進口貨物,沒有成交價格,企業應當根據貨物的市場估值進行申報,申報價值若與海關估價不符,企業沒有主觀過錯,可以磋商補稅,不構成申報不實違規;


進口貨物在申報狀态下成交價格不能确定的,要求企業申報準确的進口價格是(shì)不合理的,也是(shì)不可能的,這種情況下申報價格與海關估價不符,或者與将來确定的實際成交價格不符,企業沒有主觀過錯,僅作删、改報關單或者補稅處理即可,不作違規案件處理。



案例2(公式定價)

2013年12月,當事人A公司與國外供貨商簽訂購買苯的合同,約定按新加坡普氏公布的2014年3月、4月兩個月中每周五的FOB韓國平均價格再加32美元/噸作爲進口單價。由于按公式定價,在國外裝船(chuán)前無法确定實際結算價格,當事人與外商根據市場行情,以暫定價1230美元/噸簽訂進口合同,并向B海關申報進口了兩票(piào)苯;2014年5月22日,當事人與外商簽訂公式定價補充協議(yì),根據公式确定上述兩票(piào)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分别爲1333.54美元/噸和1304.3美元/噸。2014年6月25日,當事人A公司主動向B海關申請按實際成交價格補繳稅款。經核定,漏報成交價格509246.03美元,漏繳稅款人民币531126.75元。但(dàn)由于當事人進口時沒有向海關說明公式定價的相(xiàng)關情況,B海關将其移交緝私局立案處理。


鑒于當事人自查發現(xiàn)并向海關主動報明了其申報不實的行爲,根據《處罰條例》第十五條(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2萬元(約占漏繳稅款的3.7%)。


但(dàn)筆者認爲,本案當事人在進口貨物狀态下,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并不明确,要求當事人申報尚未确定的公式定價結算價格并不公平,本案當事人主觀過錯不明顯,不構成影響稅款征收的申報不實行爲,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或者不予立案處理。




(四)特殊關系影響價格或特許權使用費(fèi)申報錯誤,不構成違規。

特殊關系影響價格不構成違規。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但(dàn)企業向海關如實申報實際成交價格,主觀無申報過錯,即便成交價格低于相(xiàng)同或者類似貨物的國際市場價格,海關也隻能根據《審價辦法》的相(xiàng)關規定對其進行估價,并作删改單或者補稅處理,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缺乏法律依據。


例外情形:根據海關報關單填制規範第44項規定,海關要求對企業是(shì)否存在特殊關系影響貨物進口成交價格進行确認,如果企業确認結果爲“是(shì)”,結果無論是(shì)否存在價格申報錯誤,都可以認爲企業主觀上沒有過錯,不構成違規;如果企業确認結果爲“否”,企業否認了特殊關系的價格影響,結果若被海關認定爲特殊關系影響價格,則可能作爲違規案件處理。


特許權使用費(fèi)申報錯誤不構成違規。貨物進口時特許權使用費(fèi)支付情況常處不确定狀态(因按銷售比例計提和量化分攤),屬于成交價格不能确定,所以,一般情況下發生特許權使用費(fèi)申報錯誤或者未申報情事,由海關與企業進行依法磋商估價确定,不作爲違規案件處理。


例外情形:根據海關報關單填制規範第45項規定,海關要求企業對是(shì)否支付了與進口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fèi)進行确認,如果企業進行了“是(shì)”的确認,無論是(shì)否存在價格申報錯誤的行爲,企業主觀上均未有過錯,不構成違規;但(dàn)是(shì),如果企業進行了“否”的确認,而海關核查發現(xiàn)企業支付了與進口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fèi),則企業存在主觀過錯,海關可能作爲違規案件處理。


最後一種最常見(jiàn)的價格申報問題:海關對企業申報的進口貨物價格産生價格質疑,但(dàn)沒有證據能證明企業申報的價格不符合《審價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成交價格條件,也不存在《審價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價格調整項目,但(dàn)海關還是(shì)根據《審價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對企業的進口貨物進行估價,這種條件下的海關估價高于企業申報的價格,能否将海關估價作爲申報不實違規行爲的依據?大家看看下面的典型案例,就知(zhī)道答案了。



案例 3(海關估價)

2016年5月7日,A公司向B申報進口一批洗淨未梳山羊生皮絨毛,規格型号“山羊生皮絨毛|白色、褐色|纖維長度18mm-22mm|10%<含絨率≤20%”,申報單價2.5美元/千克,B海關對其進行價格質疑,經過價格磋商程序,B海關接受當事人以3美元/千克單價報關,并繳納稅款57069.41萬元。


貨物放(fàng)行前,2016年5月19日,B海關對該票(piào)貨物又(yòu)進行查驗取樣送檢,并要求A公司爲上述貨物繳納19022.96元保證金後放(fàng)行。7月25日,天津海關化驗中心對該批貨物出具鑒定結論爲淨絨率33.41%、平均長度32mm。B海關以當事人申報貨物規格與鑒定結論不符爲由移交B海關緝私局立案調查。海關調查核定,與“淨絨率33.41%、平均長度32mm”最接近的類似貨物價格爲4美元/千克,計核當事人漏繳稅款19022元。

B海關根據《處罰條例》第十五條(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币1.9萬元,并責令補繳稅款。當事人不服上述處理決定,向上級海關申請複議(yì)。


複議(yì)認爲:本案證據不能證明當事人申報的成交價格是(shì)不真實的,海關對涉案貨物作出完稅價格4美元/千克的估價結論,不能作爲海關認定當事人進口貨物價格申報不實的依據,因此複議(yì)決定撤銷B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相(xiàng)關法律法規

1、《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2、《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213号令)

3、海關總署2015年15号公告(公式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