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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29号(關于以企業爲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改革試點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8-09-05 17:24:49來源:www.hill-ocean.com

詳細介紹

爲全面深化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改革,提升海關加工貿易監管與服務水平,引導企業自律管理,海關總署決定選擇部分電子化手冊管理模式的企業,實施“以企業爲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以下簡稱“新監管模式”)改革試點工作。現(xiàn)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海關及業務範圍

(一)試點海關:天津、沈陽、南京、杭州、武漢、拱北、黃埔、重慶、成都海關。

各試點海關可結合實際情況,依托本關區輔助信息化系統,組織本關區内企業試點;全國統一版信息化系統上線(xiàn)後,統一适用統一版信息化系統。


(二)新監管模式是(shì)指海關實施的以企業爲單元,以賬冊爲主線(xiàn),以與企業物料編碼對應的海關商品編号(料号)或經企業自主歸并後形成的海關商品編号(項号)爲基礎,周轉量控制,定期核銷的加工貿易監管模式。


(三)新監管模式的業務範圍包括:賬冊設立(變更)、進出口、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内銷、剩餘料件結轉、核報和核銷等。


二、主要内容

(一)實施新監管模式的企業,按照以下方式開展相(xiàng)關業務:

1.賬冊設立。企業可以根據行業特點、生産規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選擇以料号或項号設立賬冊;賬冊的最大進口量爲《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産能力證明》所載生産能力,即進口料件對應金額。

2.核銷周期。企業可以根據生産周期,自主選擇合理核銷周期,并按照現(xiàn)有規定确定單耗申報環節,自主選擇單耗申報時間。

3.外發加工。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時,不再報送收發貨清單,同時應保存相(xiàng)關資料、記錄備查。

4.集中内銷。企業應于每月15日前對上月發生的内銷保稅貨物集中辦理納稅手續,但(dàn)不得跨年。

5.深加工結轉。企業在辦理深加工結轉手續時,應于每月15日前對上月深加工結轉情況進行集中申報,不再報送收發貨記錄,同時應保存相(xiàng)關資料、記錄備查。

6.剩餘料件結轉。企業應在核報前,将實際庫存折料轉入新賬冊。


(二)在核銷周期内,企業采用自主核報方式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其中,對核銷周期超過一年的,企業應進行年度申報。

1.自主核報。指企業自主核定保稅進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關如實申報的行爲。企業可采用單耗、耗料清單和工單等保稅進口料件耗用的核算方式,向海關申報當期核算結果、辦理核銷手續。

2.年度申報。對核銷周期超過1年的企業,每年至少向海關申報1次保稅料件耗用量等賬冊數據。年度申報數據的累加作爲本核銷周期保稅料件耗用總量。


(三)在賬冊核銷周期結束前,企業對本核銷周期内因突發情況和内部自查自控中發現(xiàn)的問題,主動向海關補充申報,并提供及時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關對企業的申報進行集中處置。


(四)企業應根據賬冊設立時的料号或項号,據實以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監管方式申報進出口。


(五)企業應按照規定提交、保留、存儲相(xiàng)應電子數據和紙(zhǐ)質單證。


(六)實施新監管模式試點的企業,必須是(shì)以自己名義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生産型企業,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海關信用等級爲一般認證及以上的;

2.海關信用等級爲一般信用企業,且企業内部加工貿易貨物流和數據流透明清晰,邏輯鏈完整,耗料可追溯,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


(七)企業出現(xiàn)以下情形之一的,海關不再對其實施新監管模式:

1.信用類别降爲失信企業的;

2.内部信息化系統不完備,加工貿易貨物流和數據流邏輯鏈條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

3.不能規範辦理海關手續,不能按要求及時提交、保留、存儲相(xiàng)關數據、單證和資料的;

4.主動申請不實施新監管模式的;

5.其他需要撤銷新監管模式的。

海關不再對其實施新監管模式賬冊管理的,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企業應向海關辦理該賬冊核銷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本公告正式實施後,對尚未執行完畢的加工貿易手冊,企業可将尚未出口的加工貿易貨物折料轉入新賬冊。

(二)本公告未明确事項,按照加工貿易監管的一般性規定實施管理。


本公告内容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13日

海關總署